关于土耳其总统制的争论正在进行中。 这场争论主要与政府制度有关。 因此,了解现代民主国家的当代政府制度以指出当前土耳其政府制度的优点和缺点并将当前制度与其他制度进行比较非常重要。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中,将从一般概念上分析不同政府制度的一般特征。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现代政府制度与“三权分立”观念有着密切的关系。[1]。 这个概念主要由约翰·洛克和孟德斯鸠提出。 根据这个术语,国家主要有三项“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 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说:“权力容易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 因此,这一理论的意义有两点:防止权力积累和以这种方式确保自由。
最初,虽然 硬性 分权 虽然它并不是当今民主政权的绝对要求,但该理论对于决定当代政府制度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在现代民主国家中依然存在。
现代民主国家主要实行三种制度:总统制、半总统制和议会制。 所有这些制度都是由立法与执行的关系以及执行的结构决定的。
严格的权力分立只能在总统制中体现出来。 在这种制度下,立法与执行是完全分离的。 总统是执行死刑的唯一负责人。 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均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 此外,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任期相互独立。 最初,立法和执行不能终止彼此的任期。
议会制也被称为“灵活的分权”。 议会制度中有双重行政机构。 部长会议和国家元首都拥有行政权。 尽管如此,国家元首在议会体系中仅具有象征性地位。 总理及其内阁在执行中负有政治责任。 另一方面,内阁的启动和继续工作需要立法机关的支持。 此外,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相互终止职务。
半总统制是介于议会制和总统制之间的混合制。 在这个政权中,有像议会制度一样的双重行政制度。 另一方面,执行并不依赖立法机关的信任。 此外,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他/她比议会制国家元首拥有更大的权力。
综上所述,三权分立理念对于防止权力积累、保证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如此,今天严格的权力分立并不是民主政权的绝对要求。 另一方面,立法与执行的关系以及执行的结构决定了当代的政府体制。 在这个概念中,重要的是要知道所有这些制度都可以以不同的形式适用于民主政权。 因此,说总统制比议会制或多或少民主是不正确的。 因此,民主国家可以选择任何一种当代的政府制度,但这些制度之间的选择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而定。
案例
- 埃尔多安、穆斯塔法: 分析民主党,Siyasal Kitabevi,9。Baskı,安卡拉,2012 年。
- 凯末尔·戈兹勒: 图尔克·阿纳亚萨·胡库库·德尔斯勒里,Ekin Yayınları,12。巴斯基,布尔萨,2011 年。
- 额尔古纳市厄兹布敦: 政府制度讨论 (1), http://www.zaman.com.tr/yorum_huk-met-sistemi-tartismalari1_2075165.html
- 额尔古纳市厄兹布敦: 政府制度讨论 (2), http://www.zaman.com.tr/yorum_hukumet-sistemi-tartismalari2_2075548.html
- 额尔古纳市厄兹布敦: 图尔克·阿纳亚萨·胡库库,Yetkin Yayınları,9。Baskı,安卡拉,2008 年。
[1] 尽管如此,我们是否可以谈论“权力”还是有争议的。 首先,主权是唯一的、不可分割的。 因此,这种主权只能有不同的用途。 因此,最好谈论国家的不同职能,以及在这个概念中的职能分离。 因此,从术语上讲,应该说“职能分离”而不是“权力分离”。 举例来说,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执行行为同时都是国家行为。 因此,谈论三权分立是不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