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院判決違反憲法法院!那麼這是怎麼發生的呢?特維希特-薩拉姆組織陰謀案的律師庫內特·托羅曼 (Cüneyt Toroman) 透露了憲法法院的矛盾裁決…
這明顯違反憲法
1)憲法法院後來寫下了先前宣布的裁決理由,但這並不能消除違反憲法的情況。憲法第153條—「憲法法院的撤銷決定…不得在未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宣布。」它的形式是。憲法法院在沒有準備好理由的情況下宣布其決定,這顯然違反了憲法。儘管該決定後來才公佈,但並不能消除這項違憲行為。
法庭已引起爭議
2)- 如果憲法法院雖然已經宣布了判決但卻沒有寫下判決理由,或者憲法法院在沒有寫下判決的情況下匆忙寫下了 Can Dündar 案和 Erdem Gül 案判決的理由,或者憲法法院在其他案件中沒有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寫下判決理由,這種情況使法院具有爭議性。
憲法法院甚至無法說服自己的成員
3)憲法法院的裁決有一半是由一些成員的反對票組成的。當尊敬的憲法法院甚至無法說服自己的成員時,它怎麼能期望它的決定能讓公眾信服呢? !無論憲法法院的「367決定」是什麼,這個決定都是同樣的性質!做出決定的法官犧牲了自己,而投票支持該決定的法官則為了政治後果犧牲了法治!子孫後代尊重的不是決定本身,而是那些不同意決定的人、投反對票的人和他們的反對票。
NEDİM ŞENER 未因間諜活動受審
4)- 憲法法院在其合理的裁決中裁定,它有權審查有關言論自由的申請,並引用了歐洲人權法院的 Nedim Şener/Türkiye 裁決作為先例。法院作出裁決所依據的《歐洲人權公約》裁決並未為此項申請提供先例。內迪姆·謝納 (Nedim Şener) 並未因間諜活動而受到審判。他透過這次申請,為自己爭取了前所未有的、侵犯了權威的決定。
未用盡國內補救措施
5)-Dündar 和 Erdem Gül 可以在三個問題上提出申請:人身自由和安全、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憲法法院只能審查「人身自由」(拘留);對於另外兩項申請,必須用盡國內補救措施,決定必須是最終決定。關於人身自由的申請,在初審後就應該被駁回,因為憲法第19條的規定非常明確,拘禁(剝奪自由)是根據法院的判決。
他沒有看過案卷就做出了決定
6)憲法法院忽略了審理申請人的案件檔案。該案卷宗有保密決定,憲法法院甚至沒有要求查閱該卷宗。即使他願意,審判他的法庭也會因為「保密決定」而駁回他的申請。憲法法院認為申請人向檢察官和法庭的陳述已經充分。憲法法院最近發現自己處於與法官相同的境地,該法官甚至未查看案件檔案就裁定釋放 60 多名根據 FETO 逮捕的被告。
國家機密和間諜活動被忽視
7)憲法法院判決中的理由無法解釋申請人的三個違法理由。申請人無法證明法院對他們的拘留(剝奪他們的自由)為何是非法的。尚未證明報紙上公佈國家機密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它也未能證明新聞自由允許不受限制地發布國家機密。他無視於他有義務遵守和執行的《刑法》。這項法律忽視了國家機密和間諜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