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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在土耳其的炸彈和國際法作者:易卜拉欣·卡亞*

TT英文版 by TT英文版
202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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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與敘利亞關係土耳其總理發表聲明稱,阿克恰卡萊遭到迫擊砲彈攻擊,造成5名土耳其公民死亡,敘利亞境內部分陣地遭到土耳其砲火攻擊。

阿克恰卡萊位於土耳其與敘利亞的邊境,長期以來一直是敘利亞子彈和炸彈的目標。土耳其戰機被擊落後,人們認為交戰規則已經改變,武裝部隊的各個單位被派往敘利亞邊境確保安全。當土耳其遭到敘利亞迫擊砲彈襲擊並隨後開火時,一系列國際法問題被提上議程。 

從這個角度來看,首先必須指出的是,當迫擊砲彈落在土耳其時,確實意味著敘利亞國家必須承擔責任。土耳其的領土完整受到侵犯,其主權地區的人民和財產受到損害。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必須由有關國家負責,這是國際法既定規則。所以,無論是否有意,投向土耳其的炸彈都是敘利亞的責任。這裡重要的是發生了違反法律的行為。是否有意並不重要。已經發生的事就夠了。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是侵犯其他國家的權利或整個國際社會的權利的行為。在這裡,結果並不是很重要。即使行動沒有造成損害,敘利亞也逃脫不了責任。

與責任有關的另一點是,襲擊的任何非法方面都可以歸咎於敘利亞政府。究竟是誰發射了炸彈並不重要。在正常情況下,一個國家軍隊的行動都歸因於該國。換句話說,與該政權有關的官方消息來源的襲擊被視為敘利亞國家的襲擊,並意味著該國要承擔責任。因此,總理的聲明指出,發射的砲彈是由敘利亞政權發射的。即使民兵沒有公開穿著國家製服,他們的行動也被認為是國家行為,這意味著要承擔責任。事實上,甚至反對一個國家政權的勢力也被認為是屬於該國的責任範圍。敘利亞政府也應對其反對派的行為負責。如果反對派上台執政,這項責任仍將繼續存在。無論如何,敘利亞作為一個主權國家,有責任。這就要求國家官員站出來承擔責任,並履行應盡的義務,包括道歉和賠償。

土耳其應緊急向敘利亞發出此類呼籲,並讓國際社會了解此情況。外交部的活動顯示土耳其確實正在為此做出努力。有關國際法的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是使用武力的權利。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禁止使用武力。該條款規定禁止任何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不僅禁止使用武力,而且禁止威脅使用武力。值得提醒讀者的是,文章的範圍非常廣泛。幾乎每一項涉及使用武力的行動都可以在其背景下考慮。

關於使用武力的兩項例外

在聯合國體系內,使用武力有兩項例外。第一是授權安全理事會採取行動。當國際和平與安全受到威脅或破壞時,可授予此項權力。安全理事會也有權決定何時發生這種情況。這種力量在 1950 年韓戰中被使用過,在 1991 年伊拉克戰爭中也曾被使用過。有人可能會說,敘利亞內戰對地區產生了影響,危及該地區的和平與安全。然而,由於安理會兩個常任理事國中國和俄羅斯的否決,迄今為止,任何涉及在敘利亞使用武力的決議都未能通過。除了授權安全理事會這樣做之外,與使用武力有關的另一個例外是合法自衛權。 《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規定了合法自衛,該條規定,遭受武裝襲擊時,可以使用武力進行自衛。遭受攻擊的國家可以自行或與其盟友聯合使用武力進行合法自衛。該條款規定,必須將有關情況告知安全理事會,並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措施之前,可以使用武力進行合法自衛。可以說,聯合國體系禁止在除這兩種情況之外的所有情況下使用暴力。

報復性反應是法律文獻中的一個術語,指報復行為以及透過造成損害來應對的方法。有時,「報復」這個表述也會用來指稱他們兩個。報復行為的基本意義是:一國為了回應另一國的敵對行為而依法對另一國採取的行動。在這方面考慮的措施包括切斷貿易聯繫或對特定國家的公民實施簽證要求等。損害回應是指以國際法禁止的方式回應另一個國家的非法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可以認為,被禁止的反應不再具有非法性,因為首先採取行動的國家違反了國際法,而採取反應是為了迫使該國遵守國際法。可以舉出停止適用國際條約的方式作為例子。應該記住,《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禁止使用暴力,這在今天仍然是一項具有約束力的規則,而且根據法律文獻中的主流觀點,不應採取涉及預防性使用暴力的措施。同樣,2 年《友好關係宣言》禁止使用武力。

僅發生一次的簡單邊境衝突不構成武裝攻擊,但根據各種條件,反覆開火可被描述為武裝攻擊。因此,它可能為使用武力作為合法自衛的權利開闢道路。敘利亞對土耳其的轟炸可能被解讀為引發合法自衛的權利,特別是如果敘利亞政府不承擔責任並採取必要措施的話。透過轟炸敘利亞陣地,土耳其表明它已經對此做出了解釋。

合法自衛權必須以適度的方式使用。顯然,在現有條件下,大規模轟炸和佔領並不符合這項要求。可以被描述為相稱的措施包括摧毀發射迫擊砲彈的砲台,以及對有限目標的攻擊,以防止土耳其遭受進一步的此類攻擊。報復有時被用作「回應」或做出相應回應,以強調這一方面,但這樣做存在引發訴求的風險,而這種訴求並非僅基於合法自衛權。合法自衛必須立即進行,即立即進行。如果一段時間過去,攻擊的可能性降低,這可能會完全剝奪自衛權。這僅適用於除了使用武力自衛之外別無他法,或目前使用的手段無效的情況下。總理聲明中使用的措辭表明,這些方面已被考慮到。

土耳其國內法下的選擇

從土耳其國內立法的角度來看這次爆炸:使用武力的權利受到土耳其憲法第92條的規定。該條款規定,只有在符合國際法的情況下,土耳其才可以派遣軍隊到其他國家。儘管該條款的措辭使得人們可以聲稱,在國際條約(包括《聯合國憲章》的規定)要求的情況下,無需土耳其大國民議會(TGNA)授權,尋求共同責任和民主參與,但歷屆土耳其政府一直傾向於在獲得大會授權的情況下向其他國家派遣武裝部隊。既然如此,大敘利亞民族團結政府就有權決定該案件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合法性。在這方面,對阿富汗的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和黎巴嫩的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等維和行動進行了審查。因此,如果涉及敘利亞的授權被議會接受,這反映出這項決定不僅是政府的接受,也是國家立法機構在廣泛民主參與的平台上接受的。

現階段土耳其應該關注多個面向。官方聲明必須符合聯合國憲章的措詞。因為戰爭條款完全違背了所要求的,所以應該將其排除在外。這裡要補充的是,土耳其憲法第92條對「戰爭」一詞的使用不符合《聯合國憲章》,這一點需要在新憲法起草時進行審查。

無論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多麼重要,必須強調,根據《聯合國憲章》,敘利亞的行為侵犯了土耳其的領土完整和主權。首先,涉及懲罰或報復的表達術語可能會引發遵守國際法的問題。最重要的是,土耳其必須宣布它正在採取自衛行動,並在特殊情況下行使這項權利。魔法詞是防禦。關於報復和回應等其他問題的聲明,即使部分站得住腳,也可能使其立場在國際法下引起爭議。這就是為什麼美國、英國和法國等國家總是用防禦的概念來解釋他們的武力使用。報復、回應等概念是以色列在中東地區頻繁使用的,而且總是讓人立即聯想到違法行為。

* 易卜拉欣·卡亞教授是USAK的專家

(《土耳其週刊》)

標籤: 國際法選擇敘利亞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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