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耳其總統制的爭論仍在繼續。這場爭論主要與政府體制有關。因此,了解現代民主國家的當代政府制度,指出當前土耳其政府制度的優點和缺點,並將當前製度與其他制度進行比較,這一點非常重要。本文第一部分從一般概念分析不同政府體制的一般特徵。
首先,必須指出的是,現代政府體系與「權力分立」的概念有著密切的關係[1]。這個概念主要由約翰·洛克和孟德斯鳩提出。依照這個術語,國家的「權力」主要有三大項: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正如阿克頓勳爵所說:「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因此,此理論具有兩點重要意義:防止權力集中,並以此方式確保自由。
最初,雖然 嚴格 分權 儘管這一理論對於當今民主政體已不再是絕對要求,但它對於確定當代政府體制仍然具有重要意義。此外,司法獨立在現代民主國家仍具有重要意義。
現代民主國家主要有三種體制:總統制、半總統制、議會制。所有這些制度都是由立法與執行的關係以及執行的結構所決定的。
嚴格的權力分立僅體現在總統制上。在這種體制下,立法與執行完全分離。總統是行刑的唯一負責人。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均由人民透過不同的選舉直接產生。此外,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的任期是獨立的。首先,立法與執法不能互相終止對方的任期。
議會制又被稱為「靈活的權力分立」。議會制實行雙重行政。部長會議和國家元首都擁有行政權力。儘管如此,國家元首在議會制度中僅具有像徵性的地位。總理及其內閣在政治上負責執行這項政策。另一方面,內閣需要立法機構的支持才能啟動和繼續工作。此外,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相互終止對方的任期。
半總統制是議會制和總統制之間的混合製。在這個政體下,存在著類似議會制的雙重行政體制。另一方面,執行並不依賴立法機關的信任。此外,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其權力比議會制下的國家元首更大。
總而言之,權力分立理念具有防止權力集中、從而保障自由的重要性。儘管如此,如今嚴格的權力分立已不再是民主政體的絕對要求。另一方面,立法與執行的關係、執行的結構決定了當代的政府體制。在這個概念中,重要的是要知道所有這些系統都可以以不同的形式應用於民主政體。因此,認為總統制比議會制更民主或更不民主是不對的。因此,民主國家可以選擇任何一種當代政府體制,而這種選擇只能基於該國的國情。
參考
- 艾爾段,穆斯塔法: 憲政民主,政治書店,第 9 版,安卡拉,2012 年。
- 凱末爾的眼睛: 土耳其憲法課程,Ekin Publications,第 12 版,布爾薩,2011 年。
- 厄茲布敦,埃爾貢: 政府體制討論 (1), http://www.zaman.com.tr/yorum_huk-met-sistemi-tartismalari1_2075165.html
- 厄茲布敦,埃爾貢: 政府體制討論 (2), http://www.zaman.com.tr/yorum_hukumet-sistemi-tartismalari2_2075548.html
- 厄茲布敦,埃爾貢: 土耳其憲法,Yetkin 出版社,第 9 版,安卡拉,2008 年。
[1] 儘管如此,我們是否可以談論「權力」還是有爭議的。首先,主權是唯一的、不可分割的。因此,這項主權只能有不同的用途。因此,最好談談國家的不同職能,並在這概念中討論職能分工。因此,從術語上講,最好說“職能分立”,而不是“權力分立”。例如,立法、司法或執法的行為同時都是國家的行為。因此,談論權力分立是不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