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和平共處,我們該做些什麼?
民主不是一個群體統治另一個群體的機器。它是維持各社會群體之間平衡的必要機制。在民主國家,政府體制必須建立在法治之上。該法律必須以不偏袒任何群體的方式來制定。
民主是建立在基本原則之上,而不是統一的做法。
總統;半總統製或議會制;無論民主政府制度的類型如何,都有一些不容置疑的民主原則必須得到捍衛。即權力的平衡;法治;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多數人統治的政府(加上個人和少數人的權利);自由公正的選舉;保護基本人權…等等。
只要這些價值觀牢固確立,政府體制的類型就不會有太大差異。
最重要的參數是法治,它定義、建立和保護政治和政府體系。法律應以確立政治體系中立的方式編纂:政府必須遵守法治;必須確保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保護,其權利受到法律制度的保護。
憲法和所有其他安排從來都是由掌握權力的人來定義的。這樣做,既鞏固了統治集團的地位,也保證了統治集團對政治體系的永久控制。
在這樣一個不民主的體制下,「權力之路」對體制外的人來說成了一條絕路。如果一個團體無法找到民主、合法的途徑來獲得權力,他們就必須尋找其他途徑。
民主制度對每個人都是必要的。無論誰掌握了權力,都會採取行動來挽救局面。除非我們將法律和政府制度置於一切政治和意識形態考量之上,否則流血和動亂將永遠不會停止。
生活在中東的每個人都必須為民主、法治、法律面前所有公民平等以及最重要的是尊重所有人的尊嚴而奮鬥。



